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與分立
發布時間: 2014-05-22 15:14:19
公司合并、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;不設股東會的,由董事會作出決議.公司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.
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,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。
公司分立時應事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,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,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。經協商雙方達不成協議的,公司不得分立。
公司合并、分立,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準.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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